昆明一批主播,被限流、禁言!

日前,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发布2025年第二批网络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0人。详情如下:

1.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接到举报,反映有部分涉房地产领域账号发布虚假信息,制造社会焦虑、网络戾气,挑动群体对立。经调查核实,对“昆明房产袁小哥”(抖音号:dyohe6mn94pq)、“昆明房多多”(抖音号:96519173846)、“昆明楼市公明说房”(抖音号:89417235231)、“昆明李探长聊房”(抖音号:20254794473)、“昆明小波聊房”(抖音号:BO25801100)作限流60天,新发作品不推荐处理,对“昆明开心说房”(抖音号:Z453688)作禁言60天处理(禁言期间账号不可见)。

2.昆明某小吃店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的情况下,在美团平台销售生食类食品,构成超范围入网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昆明某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文章称,该医院的某款冲击波治疗仪具有:“治疗骨性关节炎、距骨骨软骨损伤、腱鞘炎等多种疾病。对肩周炎、颈项肌劳损、足跟疼痛等也有显著效果。此外,还被用于美容、减脂和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等领域”,经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该医院在公众号中描述该款产品的功能与产品用户手册载明的适应症不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昆明某风湿病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广告宣称其治疗痛风,仅需2至5小时快速止痛。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宣称的保证治愈情形与实际效果不符,且该广告未按照规定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同时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和未经审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昆明某烧烤食材店在短视频平台注册账号销售一款名为“树番茄酸辣蘸水”的预包装食品,该产品印制有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生产商和保质期等预包装食品销售必要的生产信息,但未标注营养成分,构成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王某某为给朋友泄愤,通过社交软件发布不实图文,称“某男处朋友未果,找女生要AA饭钱、油钱。男方用某单位领导是他叔叔的言语来要挟对方转账”,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删除视频,消除影响。

7.侯某某在某平台发布不实图文视频,称“醉酒和无证驾驶不会被公安机关严惩”,企图误导网友,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候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徐某某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视频,编造某地领导任命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徐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责令其立即删除相关虚假图文视频,消除影响。

9.钟某为吸引粉丝、增加流量,明知禄劝县没有建地铁的情况下,下载不明来源图片并配文“禄劝地铁北”,后在网络平台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钟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删除视频,消除影响。

10.罗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夏某、雷某某5人为博取眼球,饭后路过某路口时,自导自演拍摄了“持刀追砍人”的不实视频并发到网上。目前,公安机关已将罗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

11.陈某、刘某两人受其他短视频“启发”,合谋自导自演“女孩受虐待不给饭吃”等含“绑架虐待”的戏码的短视频。经查,涉事网民此前已发布多条相关视频,内容包括女子在酒店、病房输液,停车场及车内自拍等画面,并多次提及与“刘二少”的矛盾纠纷。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刘某作出罚款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删除不实视频内容,消除不良影响。

12.云南金融监管局协同昆明市有关部门以整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工作为切入口,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目前共查获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的信息咨询公司21家,累计查处嫌疑人63人,刑事立案16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0人,行政立案7起,行政处罚17人,批评教育16人;累计查获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7000万余条。经查,上述公司人员通过境内外聊天软件购买大量涉及公积金类、业主类、车主类、银行贷款类公民个人信息,并拨打骚扰电话诱导贷款,收取贷款金额3%~8%服务费。现公布其中部分案例。

案例1:贾某等人侵犯公民信息案。

五华区和谐广场昆明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涉嫌向贾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拨打骚扰电话。在多部门联合遁线查处后,成功打掉一个侵犯公民信息团伙,抓获贾某、沈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4名嫌疑人,查获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64余万条。

处理结果:对买卖信息的嫌疑人4人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在官渡区云南XXX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查获公民个人信息25万余条,并扣押用于储存个人数据的存储设备3件。经分析,其负责人张某某为拓展公司业务,购买公积金信息、业主信息、车主信息、通讯录、贷款数据等公民个人信息150余万条,用于公司业务员拓客。

处理结果:对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3:李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在盘龙区现代广场某公司抓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嫌疑人陈某某。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23年到该公司工作,担任后勤经理,2024年7月通过微信向公司老板李某某发送了3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文档用于拓展业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陈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4:李某等人侵犯公民信息案。

官渡区云南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提升公司业绩,从朋友李某某处以几百元到一千五百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公积金个人信息、小区业主信息、银行客户信息)共计50余万条,并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推送给公司业务员以电话方式拓展业务。

处理结果:对公司负责人李某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5: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信息案。

在五华区招银大厦查处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拨打骚扰电话的云南XX招银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查获员工3名。经查,公司法人吴某某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现场查获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约42万条,类型为公积金信息、车辆信息、业主信息。

处理结果: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佟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普法提示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2.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均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同时,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时,应当在发布前由相关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4.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在设计和使用食品标签时,务必仔细查阅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以及其他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法规。

5.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 昆明信息港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