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这种方式确保了选任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明确告知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确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本辖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愿。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通过以上程序,选任出的人民陪审员将参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行使陪审职权。这一过程旨在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正性,以提升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