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面向社会征集
19个方面问题线索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征集内容
1.净化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包括经营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油品、无证无照经营黑加油站点、流动黑加油车、加油站虚假宣传、违规发布广告、油品价格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2.居民身边无照经营问题。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殡葬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包括(1)提供殡葬服务及销售殡葬用品过程中,经营者未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2)经营者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等违规行为;(3)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4)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等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
4.市场监管领域医保基金使用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包括(1)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行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2)欺诈骗保行为:药品购进渠道不合法的;药品的购销、退货及回流情况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可追溯的;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使用假冒伪劣药品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3)执业药师履职情况: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履职的;对处方药把关不严、对药品使用没有进行合规审核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养老服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包括(1)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及消费欺诈行为: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实施仿冒混淆的行为;利用欺诈方式销售食品、保健品等的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2)价格违法行为:超标准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自立项目收费或者自定标准收费;收费公示内容不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食品、保健品、药品经营主体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3)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养老服务机构餐饮服务的;采购、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杂掺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的;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存在交叉污染、未按规定储存食品等行为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未按规定进行保洁的;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留样等制度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6.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包括(1)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规定方面,包括各级地方政府以及部门制定的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政策措施;(2)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方面,包括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等隐形壁垒;(3)妨碍招标采购领域公平公正方面,包括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4)违规设置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方面,包括违规设置歧视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优惠政策等;(5)其它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线索。
7.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包括(1)虚假宣传:旅行社对旅游行程、服务标准、住宿餐饮、交通安排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旅游景区夸大景区特色、服务设施等内容,误导游客消费;通过虚假广告、虚假用户评价等方式吸引游客,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严重不符。(2)价格违法行为:旅游景区、酒店、餐饮、购物店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旅游服务过程中擅自提高价格、强制收费、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3)强制消费:导游或旅游经营者以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行社与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串通,诱导、变相强迫游客消费;(4)食品安全问题: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单位卫生条件不达标,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餐饮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等;(5)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旅游景区内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存在安全隐患。
8.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包括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保健用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行为。
9.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销售与说明书、合格证、3C证书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销售未标明中文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等配件,售卖过程中改装原厂电池配件、拆改限速、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修单位维修过程中对电动自行车外观及配件进行非法加装、改装鞍座、电池仓、限速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散装液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交付、装卸、运输环节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违法违规问题。包括散装液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出厂食品质量不达标、未强化全过程管理、未使用专用密闭容器、清洁消毒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专罐专用”相关要求、专用标签、铅封等使用不规范、进货查验及检验等记录不全、未审核运输方资质等。
11.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包括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是否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是否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 驴)肉制品。加工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是否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是否相符等。
12.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食品添加剂在餐饮服务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特别是亚硝酸盐的采购、贮存、使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13.药品安全管理问题。包括(1)药品零售企业注册的执业药师长期未在现场履职,或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或在岗期间未按规定流程开展审方、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2)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无法提供合法购进凭证或通过借用他人资质、虚构药品购进渠道等方式,掩盖非法购进行为;(3)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销售使用未经批准注册的药品,或明知是假劣药或未经批准注册药品,仍继续销售、使用或采取隐蔽手段处理;(4)网络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在网络平台展示、销售药品时,未按规定公示药品经营资质等信息;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
14.医疗器械安全问题。包括(1)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利用欺诈方式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3)医疗美容机构使用非法渠道购进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4)非医疗机构非法使用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15.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问题。包括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美容美发服务单位使用未经注册的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的问题。
16.特种设备违法违规使用问题。包括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17.居民水电气表计量违法违规问题。包括安装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电气计量器具的;擅自改动、拆装水电气计量装置,破坏水电气计量器具准确度,导致计量不准确的;违规估抄或错抄,少计或多计使用量的;伪造水电气计量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拒绝提供真实的水电气计量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
18.认证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包括(1)认证从业机构方面:虚假认证,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时不及时暂停使用获证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等行为;(2)CCC认证领域方面: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以及CCC证书撤销之日起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行为。
19.商标、专利侵权违法问题。包括牛羊肉及其制品、羊绒衫等纺织品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涉及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商标、涉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等知名商标侵权行为,以及食品药品、康复辅助器具、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民生热点领域和仿冒运动会纪念品、文创产品、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等侵权违法行为。
三、征集方式
1.电话投诉举报(接听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470—8662021。除拨打举报电话外,还可通过12315热线反映。
2.电子邮件投诉举报:hlbe315@163.com。
3.通过信函投诉举报。请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202)(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海拉尔大街(东)7号,邮政编码:021008)。
4.微信小程序举报。举报人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在“放心消费+”小程序的“随手拍”模块中进行举报。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只针对上述所列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征集。
2.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违法地点、相关证据等详细信息,以便执法人员及时核查处理。
3.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5.以下举报不予受理:已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确定的行政执法案件;正在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经行政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行政执法案件。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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