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逃至日喀则被抓!

近日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民警

成功抓获1名在逃人员

让网逃无处遁形


案件详情



4月18日15时许

桑珠孜区公安局曲夏检查站

执勤民警在对过往车辆依次核查时

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刘某

为网上在逃人员

民警立即对嫌疑人刘某

实施抓捕、控制

经核查

刘某因涉嫌诈骗罪

被拉萨市公安机关

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目前

该案已移交相关部门

作进一步处理



桑珠孜公安在此提醒

在逃人员切勿心存侥幸

早日投案自首

争取从宽处理

另外

对隐瞒、包庇、窝藏在逃人员、

为在逃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

也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西藏商报